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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1-21 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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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开得远了,还是回到帖子原意吧!现在能满足民规第10.8.1-11条的欠压保护器,有了否。
请大家注意楼顶文中所引用《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第2.4.10条条文说明:“交流电动机装设低电压保护是为了限制自起动,而不是保护电动机本身。”“由此可见,在系统电压降到低电压保护的动作电压之前,电动机早已因电流增加而过载。”
入门者的理解,现在市场的欠压保护器与民规第10.8.1-11条要求的欠压保护器,名称相同,而作用不同二回子事,能代替吗?我用带欠压保护附件施耐德C65N小型断路器,是糊弄人的,所以有良心不安之说。你们在设计中用何种欠压保护器,求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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