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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1-19 1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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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一哈,大家的热情参与。
发此贴,是有一些想法的。
先看文件: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0.1.6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文说明:在住宅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城镇区域内12 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苏州市:苏建总[2007]110号
一、我市范围内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省厅文件要求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对提出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未按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又未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后方可受理。
常熟市:常建[2008]15号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省厅要求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标准规程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审查通过后如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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