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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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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缆通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时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回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
(1)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较差区段条件选择同一截面。
(2)水下电缆敷设有机械强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时,回路全长可选择同一截面。
(3)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种规格。
6.2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宜按区段选择相应合适的缆芯截面。
7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时,可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
8选择短路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用系统接线,应采取正常运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年以上规划发展考虑。
(2)短路点应选取在通过电缆回路最大短路电流可能发生处。
(3)宜按三相短路计算。
(4)短路电流作用时间,应取保护切除时间与断路器全分闸时间之和。对电动机等直馈线,应采取主保护时间;其他情况,宜按后备保护计。
9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还应同时满足所要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线截面。
(2)除(1)项规定的情况外,中性线截面可不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10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芯线截面选择要求。
10.1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9条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尚应按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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