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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09: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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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 直流供电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
直流供电设备的交流侧主回路应具备符合5.3.3.1要求的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或具备以下加强电气防护措施之一:
双重绝缘;a)
加强绝缘;b)
隔离;c)
d)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或直流供电设备外壳内部采用基本绝缘和可触及导电部件可靠接地,且当其外壳发生变形时,基本绝缘不应被破坏。
其中,隔离可采用在设备外部安装栅栏、内部安装隔离网之类的装置。直流供电设备的控制电源交流回路在供电网侧不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时,应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可使用AC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不应超过30mA。
对于额定最大功率不大于20kW的直流供电设备,当供电网侧已安装符合5.3.3.1要求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时,供电交流电源回路可不配置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当因前级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等原因造成控制电源失电时,直流供电设备应能断开直流供电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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