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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 17: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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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y1980 于 2023-9-2 19:53 编辑
说的在理啊,规范确实要扣字眼,甚至标点符号也要研究(我们的专家只擅长专业,不擅长语文 )。如《建筑防火通规》之8.3.2(前几天讨论过的)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其他儿童场所。”
前几天我在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这几个字后面的逗号,是否是规范编制组的本意。
如果是逗号,那么所有的托儿所、幼儿园即使是一个班的临时幼儿园(边远地区确存在这种情况),按规范也是必须设火灾报警?这究竟是不是规范编制组的本意,还是他们语文没学好?
如果是本意,我严重怀疑规范编制的砖家的思维能力和出发点。
如果非本意,那就是规范编制专家的汉语表达问题,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扣字眼,甚至要扣标点符号的原因了。
无赖啊,这就是我们国家的规范的特色 要不然既要宣讲释疑,又要出实施指南,还有编委会成员私下还要阐明他自己的观点,另外也会通过《建筑电气》规范编制组还增加一些专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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