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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12: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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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具体看是哪一条。4#的例子就很好,不管规模,不管重要性,只要大于0.25,一律定为不低于二类,这就是充分条件。但如果你把它作为必要条件,就是低于0.25就不能定为二类,那可能就错了。这时候还要看规模、类别、重要性等其他个性化条件。因为通规不是项目规范,不会针对个性化条件。
所以简单点,“哪个严取哪个”一般没错,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更不是吐槽的理由。实质是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要条件三者的关系。
我不是说通规没值得吐槽的地方,我也吐过一些槽。但吐槽得吐得有道理,更不应该吧自己的理解偏差,作为吐槽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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