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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7: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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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ucheng 于 2022-2-21 18:18 编辑
根据GB 55002-2021 公告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第1.0.4、5.1.4、7.4.6条
也即只有以下3条按55005执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55005中
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本条可以对应原1.0.4
5.1.12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6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原5.1.4条文说明是为了防止防排烟系统二次伤害,可以对应5.1.16条,上述条文实际也涵盖了原条文,只是把防排烟系统扩大成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具体采取应抗震支吊架的措施也虚化成应进行抗震设防,具体采取什么抗震措施就可以根据科技发展水平采取合适的措施
5.1.13 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本条可以对应7.4.6,只是设防范围也扩大了,具体危害也虚化了
对比以上条文,实际上只是把原具体指示的条文虚化、范围扩大了,并不是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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