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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5: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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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aoxy119 于 2021-2-7 15:58 编辑
树总,我的印象里也是消防设备不能用RCD保护。
刚才翻了一下规范找到相关的有两条: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但是突然冒出一个疑问,思考再三,和您探讨一下啊
50054 里有电击防护的内容,TN系统,当不满足ZsIa≤U0时,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如下: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而且根据16895.21411.4.4注:当采用RCD执行ZsIa≤U0时,。。。。),可见不一定是过电流保护电器不满足要求时,用RCD,即使过电流电器满足要求,也可以选择RCD来实施自动切断电源防护。
50055:2.3.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强条)
从上述两个规范来看,消防设备可以采用RCD作为防电击或者接地故障保护啊,毕竟接地故障也算短路的一种,这不是和前面所说的不能用RCD矛盾了,想了半天没想通,听听您的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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