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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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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的遣词造句,试着给捋一捋:
共识性问题探讨——
怎么看怎么不顺眼!
只有大家对某个问题或某些问题经过探讨,才能达成共识,哪里会对“共识性问题”进行“探讨”,有病?更何况,规范都颁布实施这么久了,你才醒过来“探讨”“共识性问题”(怎么这么别扭?没办法!),早干嘛去了?
文中的东东,是经过大家“探讨”后的“共识”,还是自己“闭门造车”的“臆想”?
这,属于颠三倒四。
“宜”就是推荐做的——
胆肥!
居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公开篡改规范用词说明,作为主编,你到底咋想的?请问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负责人,你们同意这位规范主编这么干?
这,属于胆大妄为。
我国多个城市的电气竖井、配电小间发生过电气火灾……因此,规范做了这样的规定——
笑话!
因果关系,是这样的?
电气竖井、配电小间外发生各种各样的火灾烧坏、烧毁消防负荷的耐火电缆的几率,会比“电气竖井、配电小间发生过电气火灾”烧坏、烧毁消防负荷的耐火电缆的几率低吗?为啥不对“电气竖井、配电小间外”同样规定,同样来一句“因此,规范做了这样的规定”?
这,属于逻辑推理思路混乱。
这条规范实质上是提高了共井敷设的电缆标准——
这条规范(主。PS:是“这条规范”吗?)→提高了(谓)→电缆标准(宾)。
这,是现今规范编制的通病。
从《建规》来讲……不要求三级负荷也设置切换装置——
规范规定条款先天不足存在明显漏洞,不思悔改,却将所有责任归罪于提问者。14版《建规》10.1.8条(强制性条文)白纸黑字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作为规范主编,你能提供“从《建规》来讲……不要求三级负荷也设置切换装置”的14版《建规》设计依据(提供规定条款正文或条文说明,都可以)吗?
PS
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并非就是规范主编文中所言的“是否该设置第二电源”,拜托别偷换概念转换话题。
这,属于睁眼说瞎话。
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当中,有两种灯具,一种是备用照明灯具,一种是疏散照明灯具。双头灯属于备用照明灯具——
跟着规范主编“涨姿势”了啊。
这,属于啥?{:titter:}
“这,属于啥?”,就留给老诚版主做总结陈词吧。{:l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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