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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11-17 08: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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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标明了必须,它就必须是了吗?你不标必须,它就不是了吗?那你说这个标注是不是你的心理安慰?
还是你决定在你标注了必须的那些地方附加一些措施?那么写出来我们看看你准备怎么做。如果就是标明了位置,那么对于土建施工者和施工完的结果有何不同?
如果没有不同,那么标上这个是属于画蛇添足还是属于掩耳盗铃呢?
其实原来的规范本身表达也有问题,“可按跨度设引下线”,既然是利用柱内钢筋,怎么又是“设”引下线呢?怎么个“设”法?如果设与不设,在土建施工时做法都一样结果也一样,那么新规范还这么写,才是有问题。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1-16 20:42
在没有进行一定处理情况下,并非所有的柱子都可以利用其作为防雷引下线,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是有条件的,
请看规范第4.3.5条规定: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 4%及基
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
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
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
其直径不应小于 10 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 10 mm钢筋的截面积。
4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应小于 0.5 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4.3.5)
式中: S—钢筋表面积总和 (m2);
kc—分流系数,其值按本规范附录 E的规定取值。
5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 4.3.5的规定确定。
表 4.3.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 (m) 扁钢(mm) 圆钢,根数 ×直径 (mm)
≥60 4×25 2×φ10
40~60 4×50 4×φ10或 3×φ12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 4.24 m2
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选用扁钢;
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倍;
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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