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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08: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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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7# 治学以诚
诚版主一向都是统领电气行业的……
作为电力公司,照理不应该制定一条有违电气原理的规定条款。
然而,作为电力公司的公用低压电网,人家为了管理的方便(比如:对员工的技术要求,就可以有所降低),为此制定一个安全准则,只要这个安全准则不具有额外的附加的危险性,这个安全准则在“一定历史条件、特定范围和某个时间段”,也不是不可以接受(大家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公用低压电网的“电业变电所”,那是归电力公司设计的)。
但是,作为电力用户的自设变配电所,人家为了自身的安全需求,采用了“TN与TT接地系统混用”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难道还非得遵守DGJ08-100-2003第6.1.4条么?
难不成,诚版主你是想让DGJ08-100-2003第6.1.4条“放之四海而皆准”?
诚版主,看清楚喽:
DGJ08-100-2003 的设计、安装、验收工作之相关规定,仅仅对“上海市低压公用电网的用户电气装置”具强制执行力;
对“电力用户的自设变配电所”的用户电气装置而言,DGJ08-100-2003 属于“可参照执行”(“可”为非强制性用词,意即:也可“不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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