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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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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2
JGJ16-2008:
6.2.1条4款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04D202-3:
(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新装应急电源按额定配载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
提请注意:
规范JGJ16-2008的用词是“蓄电池初装容量”,图集04D202-3的用词是“新装应急电源”,用词有些微差异,但“初装”也好“新装”也罢,实际上都强调是“最初”的意思,不能保证蓄电池全寿命周期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90min。但是,对于蓄电池的有效寿命而言,在其工作期间,出厂考核能达到“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90min”,实际使用做到“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问题。
一直怀疑,所有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的90min(出厂考核)、30min(实际使用)规定,是不是全是针对消防疏散照明而言的。要不然,真的难以理解。
如果,所有GB、JGJ规范和国家标准图集均未对消防备用照明提出过2h、3h之类的蓄电池供电时间要求,那么,规范、图集编制人员就可以出来自圆其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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