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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2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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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罗列一下规范的规定和标准图集的要求
GB17945-2000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GB17945-2010
6.3.1.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GB50045-95(2005年版):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GB50016-2006: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JGJ16-2008:
6.2.1条4款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04D202-3:
(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新装应急电源按额定配载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
新鲜出炉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12.1.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其他建筑,不应少于3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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