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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9: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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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佛 于 2016-11-3 10:05 编辑
个人认为,大概齐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可为消防负荷,第二种不能为消防负荷,是否为重要负荷,各位大师请指点,
1、气体灭火的事故风机,火灾时启动气体灭火,灭火后后启动排除有毒气体,此时非消防电源已切除,个人认为按消防负荷没有问题。
2、爆炸危险场所的事故风机(煤矿等没做过,不在讨论范围),包括可燃气体,粉尘,民用常用的锅炉房等事故风机,均为探测器联动事故风机启动,或者门内外手动按钮启动或停止;
1)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启动风机,使得粉尘或可燃气体浓度下降到安全值,就是规范虽提到的通风良好场所了吧,但此时是在火灾前完成;
2) 一旦因为其他意外发生火灾,事故风机如作为消防电源,阀门是否设置了70度或280度熔断?我了解下来是没有的(因为他已经完成了使命,火灾时不需要他运行了;但是否可以事故兼排风兼排烟?不知道!),这个需要和暖通专业验证,所以此时作为消防电源,个人认为并不妥
3)那么是否有必要提高其负荷等级呢?和民用水泵房一样,至少做二级负荷?或者三级负荷场所柴发等措施保证第二电源呢,
关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定义,供配电条文解释,举例均以生产连续性等情况分析,事故风机都很难靠上,事故两字,刺激着无数电气的人神经,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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