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6-4-27 2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16-2014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条文解释里没有关于”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的说明,整本规范也没有”消防应急照明“的定义。
JGJ 16-2008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条文明确了(火灾)备用照明设置的场所。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哪些场所要设“火灾备用照明”
JGJ 16-2008 是现行规范,条文还是要执行的。我只是疑惑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这类场所火灾时是否需要继续工作?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 -2000
10.3.14 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配电间应设事故照明。
这里的“事故照明”可以理解为“消防应急照明”里的备用照明吧?那么其他建筑的 空调机房、冷冻机房 为啥不算 “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
设计时,如果设计人员理解成 空调机房、冷冻机房 设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审图人员认为不属于 “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那不是要叛你违反强条了哇!
各个规范对”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的说法都不一样,设计人员如何去掌握”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到底是哪些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