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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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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 低压供电
(1) 居民客户
① 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 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
③ 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
④ 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注意:DGJ08-20-2013 已经淘汰过三个版次了)
(2) 非居民客户
① 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
2. 10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 kVA及以上至6300kVA时,采用10kV供电。
3. 35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以上至40000kVA时,采用35kV电压供电。
4. 110kV及以上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40000kVA时,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5. 根据电网情况或客户用电特殊需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供电电压的界限可作适当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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