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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4.2.1中,产房、抢救室的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这个是否包括了这些场所的空调设备及其冷水机组?假如不包括,那根据该表格,产房和抢救室的空调就应该是三级负荷。但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7.5.2,分娩室的空调系统应能24小时连续运行,24小时连续运行的话,这些空调设备及其主机至少是二级负荷了。另外,手术室的净化机组也是只按二级负荷供电就可以了么?怎么感觉手术室净化机组按二级负荷供电等级稍微低了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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