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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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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防雷规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封闭气罐。
(9)年预计雷击次数N>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年预计雷击次数N>0.25次/a的住宅、办公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再看对第九条的解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5条文解释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定义,应该按新《雷规》3.0.3 (9)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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