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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6: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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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shan
问得好!{:48:}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时的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先,紧随其后又来一句“仅供使用者……参考”的表达方式,可能较易使人不爽,也会令人产生编制者推脱责任的不好联想。
斗胆拟一句:
本条文说明可作为使用者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时的参考依据,但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
1、规范正文一清二楚的,不应该以“条文说明”作为设计依据;
2、规范正文没说明白的,“条文说明”应该可以作为设计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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