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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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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3.2条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
就这款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如果针对“集中电源型”而言,不过是“正常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而已,没说“断电”。
消防喷水时的“断电”操作再“喷水”,当然会有利于保证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
如果讲课老师解释是成立的,就应该写进规范才是,为什么不写进规范的正文或条文说明呢?
我们的规范,常会给人留下很多的遐想空间,条文说明也含糊不清,争议不断也不会觉得奇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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