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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4: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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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配电系统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以往由于我国保护电器的性能较差,在低压配电系统中要做到是有困难的。目前低压电器发展较快,熔断器、断路器的更新换代产品的特性已有很大的改善。例如按新标准生产的熔断器(NT型等)选择比为1:1.6,具有三段保护的断路器也能大量生产,目前配电系统要做到选择性已具有一定条件。但是考虑到低压配电系统量大面广,低压配电系统要做到完善的选择性还有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是保证重点,即保证重要负荷不间断供电,对于一、二级的非重要负荷允许无选择性切断。
条文说明中的:
对于一、二级的非重要负荷允许无选择性切断。
这个一、二级的非重要负荷 指的是什么?是非消防一、二级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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