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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95 (2005 年版)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 1.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
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
工作的其他房间;
条文规定电话总机房需要设置应急照明,此应急照明若理解为消防应急照明,那么是否电话机房内设备也应为消防设备?还是不应理解为消防应急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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