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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8 09: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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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以规范正文为准。
问题是:GB55037-8.3.2第1款把“商店建筑”纳入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本来“商店建筑”在《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对范围有明确规定,1.0.2条条文说明里明确包括菜市场在内,
但GB55037-8.3.2第1款不在正文里采用“除菜市场之外的商店建筑”这样的表述,而是在条文说明里把菜市场排除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之外,条文内容和条文说明意思不完全一致(建筑电气规范常有这种情况,像传染病一样 )。
啥时候规范编制者能把语文和逻辑学好一点,把话说的严谨一点,不至于圈内人整天在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上耗费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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