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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09: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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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4-7-4 10:07 编辑
闲来没事再从逻辑上分析一下《民标》第13.7.4.4条的不合理:
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里有表述: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这个可以认为是用电负荷供电要求的发源地。
13.7.4.4前半段“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相对GB50052-3.0.7是降低要求的,
按照3.0.7只能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才允许这么做,13.7.4.4明显没有强调这个前提条件。
13.7.4.4后半段“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这个“不同变电系统”的确字面上有双重电源这种含义,这样的话后半段相对3.0.7的双回路提高了要求,
这前后两段话是不是方向有点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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