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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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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ghpf 于 2021-8-11 17:33 编辑
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1,备用照明设置与否,具体在哪些部位设置,主要看专项规范。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2,非消防备用照明设置,主要关注:商业、医疗、交通、会展、体育、金融、饮食、教育、养老等。
3,具体如何设置,可参照以上专项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4,请注意“民标”如下两条: 1)第10.4.2条: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2)第10.4.4条: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5,个人认为:
1)单独设置备用照明,当然更好。
2)满足负荷等级的前提下,备用照明可全部或部分利用正常照明(根据规定)。无须单独另外设置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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