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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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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awenganet 于 2021-5-31 11:32 编辑
规范没讲清楚,但是18m不止是针对专设引下线的,具体如下:
雷规条文解释
4.2.4 正如本章第4.2.1条所述,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措施,首先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本条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即可能由于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不能或无法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时,才允许采用附设于建筑物上的防雷装置进行保护。
2 从法拉第笼的原理看,网格尺寸和引下线间距越小,对闪电感应的屏蔽越好,可降低屏蔽空间内的磁场强度和减小引下线的分流系数。
雷电流通过引下线入地,当引下线数量较多且间距较小时,雷电流在局部区域分布也较均匀,引下线上的电压降减小,反击危险也相应减小。
对引下线间距,本规范向IEC 62305防雷标准靠拢。如果完全采用该标准,则本规范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间距相应应为10m、15m、25m。但考虑到我国工业建筑物的柱距一般均为6m,因此,按不小于6m的倍数考虑,故本规范对引下线间距相应定为12m、18m、25m。
新民规: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作专用引下线;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新定义专设引下线和专用引下线区别(吐槽一下专用引下线也没定义好,防雷检测的引下线才是专用引下线,还是会有争议):
新民规条文解释
11.3.2 第7款 “专用引下线”是用作防雷检测的引下线。建筑物所有的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均推荐作为防雷引下线,但这些防雷引下线都按防雷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话,一来工作量太大、经济上不可取,二来也没有必要。因此只要求部分防雷引下线按防雷检测要求检测,这部分防雷引下线称为“专用引下线
“专设引下线”仅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才需要设置;民用建筑应首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
另外还有个自然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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