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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内
第5.3.1条 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第5.3.7条 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想问下各位前辈,中型饮食建筑的公共区域,要不要做备用照明呢?厨房区域备用照明按几级负荷考虑?如用餐、公共、厨房区域都做备用照明的话,也就是意味着除库房外,中型饮食建筑其它场所全部要做备用照明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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