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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王总关于一、二类建筑走道照明设计问题解答疑问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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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7 14: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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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元先生关于2018热点问题解答原文:
{7.15 《民规》3.2.2条附录A规定:一、二类建筑的走道照明…..等应为一、二级负荷供电(此负荷为非消防负荷),是否可以将其提高标准,等同于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既满足火灾应急照明供电要求,又满足一、二级负荷走道照明停电长时间供电要求。
【解答】不可随意提高标准,普通负荷在火灾时可以切除,而消防负荷是不可切除的。}

个人认为某些观点值得商榷:
一、对于走道照明提高为消防应急标准,节约了线路投资,简化了系统设计,简化了线路设计,并且灯具平常运行状态也可作为线路及灯具状态的一种检验,从某种角度提高了设计的可靠性,合二为一是非常好的一种选择。
二、由于走道照明负荷极低,增加不了多少消防负荷,对变压器,发电机负荷选择从工程选择上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消防切非没必要非得去切除。换言之,没有必要为设计普通负荷而设计普通负荷,而非得把它在消防应即时切除。
三、普通电梯都可以作为兼消防电梯使用,为啥在走道照明这一块,为啥非得有“普通负荷”情节?无论从节能降耗,无论从管理投资角度均为不利。如果说提高标准总体节约了投资,降低维护难易度,增强了系统可靠性,何乐而不为之?
为规范而规范,为附和某条款而本末倒置,实在应该改变这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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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4: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顶一下。
这个问题我相信已困扰各位设计师很长时间,实在有讨论的必要。我们往往受困于某些规范条文的文字描述或某些专业的解读,明知不合理但不知道如何去应对。
     
发表于 2018-6-17 1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对于少量的走道照明的确没必要分成普通和应急。比如住宅和办公建筑。但对于后期装修照明量大的场所,比如商业,还是有必要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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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20: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意见。
     
发表于 2018-6-18 12: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XHH 于 2018-6-18 15:38 编辑

个人观点,不甚严谨,纯当抛砖引玉。
一、首先要理解几个概念:
1、应急照明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应急照明和火警时的应急照明(在此不讨论与消防应急照明无关的安全照明),不管疏散照明还是备用照明,均有这两种意义。电气设计时,特别是规范体系内,对消防应急照明,即火警时的应急照明,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但对保证平时建筑在市电失电时的安全疏散、防止公众恐慌乃至保证有限运营等缺乏明确的设计要求(即使有相关规定,比如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照明有负荷等级和配线方式等要求,也未与应急照明这一概念直接联系起来),设计一般也不重视,甚至跟消防应急照明混为一谈,没从不同需求分别考虑。
2、消防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即疏散通道上的应急照明,一般理解只是满足建筑内人员在火警疏散期间(不同功能的建筑和不同的疏散模式下,持续时间不一样)的需求。其实严格来说还需要满足消防扑救期间的需求,比如疏散通道上的消防设施需要照明才能便于操作,消防员进出火场也需要照明(虽然专业队员有专业装备,但建筑能提供照明也有利于消防员的安全)。
二、关于应急照明控制方式(仅讨论灯具自带电池的系统用作疏散照明的情况)
1、对平时的应急照明,建议按普通照明控制即可,因为只需保证在已经开启而市电又失电时,可以自动用电池供电保证照明延续。
2、对消防应急照明,则需保证作为应急照明的灯具处于点亮状态。对这个控制措施,规范内和设计实践中,均强调一个强制的概念。其实再怎么强制,都需要基于不同场景,如果该照明在正常运营时,已经处于点亮状态(特别是对集中控制的场合),再要求一道强制措施,意义就不大了。
3、对建筑内人员的疏散阶段和消防扑救阶段(当然不能截然分开,势必存在重叠甚至同步的情况),疏散阶段是否要切断平时的公共照明,个人理解没必要(除了火场以外),人为将照度标准降到很低(一般仅满足规范要求),并不利于人员有序疏散。至于平时的应急照明,更不需要切除(因为切除以后就只能由电池供电了,照度会急剧下降)。如果公共照明和应急照明都没必要切除,那采用断电控制来实现“强制”点亮消防应急照明,其合理性就值得推敲了。
4、对火灾及相邻区域,从消防扑救作业角度分析。火场的水消防系统动作时,水会降低220/380V系统的绝缘性能,任何非密闭的220/380V线路和设备,都会导致电击风险,所以切除这类线路的电源是合理的选择(必要的消防设施除外,如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等,需要连续供电,而且因为这些设备都在专用机房内,给扑救作业带来的电击风险可控)。而应急照明,因为末端线路较多,如果能切除,对消防队员来说,应该是有利安全的。但这类断电操作,跟“强制”启动应急照明无关。
5、关于应急照明线路的要求,对非集中电源供电的系统,灯具自带蓄电池,则不论普通应急照明,还是消防应急照明,个人建议不需做耐火配线的要求,节省投资,而只是对供电电源(多回路或多电源供电和充电)和配电支线(专用支线,保证供电和充电的可靠性)作出要求即可。
三、结论
1、充分理解和分析平时和火警时的不同需求,才能设计出合理的应急照明系统。
2、断电控制“强制”点亮应急照明不可取。
3、对非集中供电应急照明系统,一般应急照明与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兼用,建议区分场合具体分析,需要考虑到具体使用需求、备用电源的容量、控制方式、设备和线路的投资等。个人趋向于尽量合用,并考虑火警时可以切除火场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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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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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9 09: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走道照明提高为消防应急标准,节约了线路投资,简化了系统设计,简化了线路设计
未必,如果提高为消防应急标准,则灯具均按消防灯具配置(非普通灯具)、线路均按消防线路对待,控制按消防要求,所以未必省钱
     
发表于 2018-6-19 09: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二类建筑的走道照明…..等应为一、二级负荷供电(此负荷为非消防负荷),是否可以将其提高标准,等同于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如何理解“提高标准”?
     
发表于 2018-6-19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8-6-19 09:09
走道照明提高为消防应急标准,节约了线路投资,简化了系统设计,简化了线路设计
未必,如果提高为消防应急 ...

我同意此观点
     
发表于 2018-6-19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电梯都可以作为兼消防电梯使用”??
为啥?这不可能啊~~

点评

SORRY,我自己粗心了,打字错误  发表于 2018-7-21 21:07
     
 楼主| 发表于 2018-6-19 18: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1楼表述不太严谨。
一、应改为:消防电梯可以兼客梯。意思就是就是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普通照明使用。
二、在一二类住宅情况下,走道灯情况少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即使全按消防灯具及线路配置,造价应低于分系统情况。
     
发表于 2018-6-20 13: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都设计成应急照明,不需要额外加灯
     
发表于 2018-6-20 15: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负荷定性问题,一个是供电措施问题,不可混淆。

点评

一切都是为了安全可靠,一切都是为了经济适用。规范的本质就是为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这个根本点。  发表于 2018-7-21 21:11
发表于 2018-6-20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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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0 15: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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