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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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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可燃性气体报警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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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13: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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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8.4.3条中说建筑物中散发可燃性气体或蒸汽就需要设置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而条文解释中另加了“并存在爆炸危险场所或部位”。
上边的如何理解,是不是既有可燃性气体且存在爆炸危险的才需要设置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而确定是不是存在爆炸危险的判断是建筑设置是不是设置泄爆装置。
公共建筑的厨房设置何种报警。
燃气锅炉房是不是爆炸危险区域,需不需要设置可燃性气体报警装置。
     
发表于 2017-10-14 14: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审图意见是公共厨房要设.
燃气锅炉房不算爆炸危险区域,但计量表和阀门间算.
     
发表于 2017-10-15 14: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4.3条文说明
360截图20171015141936050.jpg
     
发表于 2017-10-16 14: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炸危险场所应该有危险区域划分图或文字说明
     
发表于 2017-10-16 17: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解释说要做的,你就做。条文解释说不做,但是正文没说可以不做的,就还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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