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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求助] 求助一份公安部消防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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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8: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azbe 发表于 2017-7-29 21:37
你有点走火入魔了。

如果电气从业者多点尺总这样“走火入魔”的人,这个行业或许还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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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23: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人民常识理解,原条文和新规范没有变化的条文,原已发出的规范组解释应该有效,因为没有变化难道还需要再次发公函解释一下提的问题?——这是人们常态理解
但是,真要对薄公堂,非专业的人一句话就否定了规范已经更新,原已发出的公函解释适用于原规范啊,也正常,因为解释是对原规范的,即使规范条文没变,但是解释没出现在新规范中,意思就是编辑新规范的时候默认了不认可原已发出的解释,或者说原来条文只有在原规范的语境章节中才有效。——这可能也有个别例子。
     
发表于 2017-8-4 14: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国外有针对个人或单位回复的,针对某某规范的解释公函嘛?

还是说这也是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7-8-5 23: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康阁楼 发表于 2017-8-2 23:37
按人民常识理解,原条文和新规范没有变化的条文,原已发出的规范组解释应该有效,因为没有变化难道还需要再 ...

正常的是:公函解释的内容应该体现在新规范中。公函解释是因为老规范有不周到的地方,所以出个解释,相当于打了个补丁。新规范是对原规范的更新,不应该再打个相同的补丁。
     
 楼主| 发表于 2017-8-6 1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azbe 发表于 2017-8-5 23:10
正常的是:公函解释的内容应该体现在新规范中。公函解释是因为老规范有不周到的地方,所以出个解释,相当 ...

问题在于:
现在,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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