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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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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9: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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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6-4-2 10:2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
http://www.fire114.cn/article-4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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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part2.rar

448.54 KB, 下载次数: 22, 下载积分: E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part1.rar

2 MB, 下载次数: 17, 下载积分: E币 -5

发表于 2016-4-4 1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5月1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用了很久了。
现在,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了,也要变。
     
发表于 2016-4-5 08: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下载,北方狼真是消息灵通人土
     
发表于 2016-4-7 11: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十五条删除,是不是 以后不用报消防部门审批了?
     
发表于 2016-4-10 13: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有进步。
把建设部和消防局的工作进行了分割。
     
 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1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6-4-7 11:10
十四\十五条删除,是不是 以后不用报消防部门审批了?

对。消防只负责投用后监管。
     
 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1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6-4-10 13:55
貌似有进步。
把建设部和消防局的工作进行了分割。

估计最早明年出台
发表于 2016-4-17 08: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报消防部门审批了。
     
发表于 2016-4-18 15: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既然要删除,那第十条的“第十一条”该怎么解释?
自相矛盾。
     
发表于 2016-4-18 15: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6-4-18 15:30 编辑

还有个问题是这部消防法解决不了的,但是也是很关键的实际问题。
审图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设计人员水平高点,但是也不尽然。
设计人员面对审图人员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不得不改,审图人员有没有责任?
对审图意见,设计人员对规范有不同的解释而拒绝修改,审图是该放行还是该不放行?到底谁说了算?谁负责?
审图和设计的关系是怎样的,这部法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设计的质量还是得不到保障。

点评

现如今:谁设计谁负责,是不是已然成为一句空话?图纸的死活,设计已无权决定。  发表于 2016-4-18 15:22
关键是:如果按审图意见越改越糟糕,甚至越改越不安全,该谁负责?  发表于 2016-4-18 15:18
     
发表于 2016-4-18 20: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新消防法好像把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的定义给删除了吧,08的在附则。再看看新版防火规范,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一来条文说明中都是说“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如5.5.19 观众厅等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的场所,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如果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绊倒,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甚至造成伤亡。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二来看看5.4.12(4) 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好吧,新消防法一出,这个条文的人密该怎么办。
在看看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类似使用功能的,哎,幼儿园算第一类里面的类似么,集体宿舍呢?公寓是不是也分着住宅式的公寓和酒店式的公寓呢? 一种感觉该写进来的没写进来,写进来的又那么笼统。完全乱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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