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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类生产厂房,共有四层,属多层丁类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4000㎡,建筑专业将其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现工艺要求分别在三层、四层局部设置甲、乙类的试验、生产车间,其甲、乙类的建筑面积刚好处于两种算法的线上和线下…… 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的两种算法—— 算法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 算法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总计统算)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请问: 这种情况下的生产厂房,可按算法2依旧划为丁类厂房吗? 附 GB 50016-2014《建规》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