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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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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地下燃气锅炉房是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
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2.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
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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