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说了,难道不算?
我等 P 民,只能向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提问:
17问 一个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丁类工厂(或丙类仓库),因建筑内设置了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按14版新《建规》8.4.1条13款的规定,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但对8.4.1条13款的具体落实,有不同的解读。
1、有人认为:此建筑工程根据14版新《建规》规定,原本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由于其建筑内设置了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故整个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也有人认为:此建筑工程根据14版新《建规》规定,原本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虽由于其建筑内设置了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但根据14版新《建规》8.4.1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13款“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整个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仅在自动排烟窗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等等),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自动排烟窗即可。
2、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工程,设置了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按8.4.1条第13款仅仅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即在自动排烟窗或常开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等等,可以否?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可以否?
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有无区别对待的必要?
3、一些火灾可能性不大、火灾危害性较小的丁类厂房等类似情况,原本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仅因为设置了自动排烟窗,因其需要消防联动就强制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是不是过于严苛?
还有,“需要联动控制”的规范措辞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GB 50116-92和GB 50116-2013《火规》中,火灾警报(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均为消防联动控制范畴,如果认为“需要联动控制”就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那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区域报警系统,将无存身之所。
PS (FAS)区域报警系统必有火灾警报;火灾警报必“需要联动控制”; (FAS)区域报警系统无需设置消防控制室,设置消防值班室即可。
14版新《建规》8.1.7条规定,为了将就13《火规》的规定与之保持一致,将原06版《建规》的“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简单改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是不是还不够仔细、不够严谨?
稍安勿躁,静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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