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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关于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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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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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关于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中“火灾危险场所”是如何定义的?
     
发表于 2015-4-26 1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26 10:55 编辑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原有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内容,《雷规》“火灾危险场所”可按GB50058-92中的划分来执行。

新版GB50058,删除了所有火灾危险环境内容,也未见其他相关规范跟进此部分内容。可以说,现有国标规范体系中此部分内容缺失。《雷规》“火灾危险场所”该如何定义,只有鬼知道!
发表于 2015-4-27 09: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为21区、22区和23区,分别是有可燃液体、可燃粉体或纤维和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发表于 2015-4-27 09: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4-27 09:11
分为21区、22区和23区,分别是有可燃液体、可燃粉体或纤维和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老黄历了
     
发表于 2015-4-27 09: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规中乙、丙、丁场所。
IEC  BE2场所———火灾危险,包括有粉尘在内可燃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谷仓、木材加工
车间、造纸厂等
(2)CA2场所———主要用可燃材料构造的建筑物
     
发表于 2015-4-27 09: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规中乙、丙、丁场所。
IEC  BE2场所———火灾危险,包括有粉尘在内可燃材料的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谷仓、木材加工
车间、造纸厂等
(2)CA2场所———主要用可燃材料构造的建筑物
     
发表于 2015-4-27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26 10:50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原有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内容,《雷规》“火灾危险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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