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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90651576 于 2014-10-15 22:58 编辑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设协字[2014] 79号
关于举办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8月住房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等共165条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为了做好新《规范》与相关规范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帮助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新《规范》的主要内容、修(制)订背景、理由和依据,以及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关键技术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并深刻掌握新版规范调整的主要内容; 我协会将于近期举办“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2、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3、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4、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5、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6、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7、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8、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9、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10、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1、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2、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3、新《规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二、拟邀专家
郑 实--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参编人。 王 炯--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参编人。
黄德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参编人。 王渭云--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管理组组长。 三、时间、地点 2014年10月10日——10月12日 10日报到 上海市
2014年10月20日——10月22日 20日报到 南京市
2014年10月22日——10月24日 22日报到 广州市
2014年10月27日——10月29日 27日报到 济南市
2014年10月28日——10月30日 28日报到 西安市
2014年11月03日——11月05日 03日报到 成都市
2014年11月07日——11月09日 07日报到 杭州市
2014年11月14日——11月16日 14日报到 武汉市
2014年11月21日——11月23日 21日报到 郑州市
2014年11月28日——11月30日 28日报到 北京市
2014年11月28日——11月30日 28日报到 长春市
四、相关费用
培训费1800元/人(含授课费、午餐费、讲义费、场地费、文具费、证书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证书发放 培训班结束后,统一颁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结业证书》。
注: 1、参加该课题培训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可按20学时计入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2、为保障学习质量,敬请广大学员选择民政部备案机构学习。鉴别部管社团(协会、学会)真伪,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首页左下方查询部管社团网站是否有该协会名称。
六、联系方式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培训中心会务组 负责人:庞国庆
电 话:010-57712266 传 真: 010-57712288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培训中心 联系人:庞国庆 张茹文
电 话:010-88023342
手 机:13910119919(庞)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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