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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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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16: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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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百科找到的:《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这条说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是推荐标准,抛开审图和报建,单从法律角度说,如果不执行非强制性标准(但属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因此工程出现重大事故,是否会违反刑法中的工程重大事故责任罪、或违反其它法律?
     
发表于 2014-8-4 18: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性标准”和标准里面的“强制性条文”是两个概念,《建筑电气制图标准》就是非强制性标准,你执行吗?
发表于 2014-8-4 2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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