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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低配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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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5: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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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配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一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干线电缆来说,如果末端设备处采取了局部等电位连接措施,如果电缆较长,末端短路电缆电流较小,但满足固定设备切断时间小于5秒的要求,电缆热稳定也满足要求,此条还有意义吗?

     
发表于 2014-8-2 16: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1.3倍是个保险系数。“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是计算值,实际值肯定不会这么大,因为还有接触电阻。
发表于 2014-8-4 12: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短路电流不满足1.3倍的时候 断路器可能不会正确动作 想当于未设置短路保护 而是通过过载保护做短路后备保护 这虽然能保证电器电缆不受损害 但是缺少了主保护 不满足6.1.1条
发表于 2014-8-4 13: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1.3是设备20%误差+10%压降决定的,短路保护切断电源只起到减少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的时间,而接地只能降低人体预期接触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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