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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uqi

[求助] 地面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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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15: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4-8-1 14:29
这种规范允许,为啥江苏不允许啊。。
浙江貌似也听说消防队不允许。。

真的假的?

浙公通字〔2014〕30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
……
166.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2)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3)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
(4)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5)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
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长度不宜小于30㎝;
④当间断布置时,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
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
应该还有效吧?

     
发表于 2014-8-1 15: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1 15:28
真的假的?

浙公通字〔2014〕30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做个一个大型商业项目,开消防专项会审的时候,消防提出来的。
不是正式文件
     
发表于 2014-8-1 15: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1984liangsong 发表于 2014-8-1 14:45
最近刚做了个江苏大型商业,在说明里写了二次装修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GJ32 J67-2 ...

好的,因为此商业各专业均是按照大空间设计,后期各层商场内部商铺分隔均由二次设计深化,故此电气设计只在说明里标注了一下
     
发表于 2014-8-1 15: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4-8-1 15:43
做个一个大型商业项目,开消防专项会审的时候,消防提出来的。
不是正式文件

不会吧?{:shocked:}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和审查标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宣贯。今后,本《指南》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各地公安、建设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严格执行。
   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

   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8-1 16: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指点,还是得看消防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4-8-1 16: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sszhuifeng 发表于 2014-8-1 13:54
楼主所谓的自发光 难道指的是夜光,类似交警的夜光背心?

自发光是指在有光的时候这个材料会吸收部分光,在环境暗下来后就会持续发光。类似家里开关上的那个小点,在黑暗中能找到位置
     
发表于 2014-8-1 21: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算好的,是消防专项审查的时候提出来的,还没有施工。碰到过更雷人的。。做一个会展,建筑室外连廊。消防验收的时候,消防部门提出要在室外连廊上做消防探头。。问他们依据,他们说他们内部开会定的。然后设计院、施工单位整改。
发表于 2014-8-3 12: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4-8-1 21:02
这个算好的,是消防专项审查的时候提出来的,还没有施工。碰到过更雷人的。。做一个会展,建筑室外连廊。 ...

他们是防着你以后自己加盖。
     
发表于 2014-9-28 15: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1984liangsong 发表于 2014-8-1 14:45
最近刚做了个江苏大型商业,在说明里写了二次装修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GJ32 J67-2 ...

本来已经准备好写修改通知单改成“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结果审图没提这条意见,去交底特意问了一下施工方,结果人家说一般都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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