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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电工之家

《低压配电设计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文中不太明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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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4: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旧规范???
4.4.7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不还是0.4s没变,为何说“旧规范还是很有逻辑性的”?

GB 16895.21-2011/60364-4-41:2005 改了,老诚自己去看。
     
发表于 2014-3-17 14: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GB 16895.21-2011/IEC 60364-4-41:2005 改了,老诚自己去看。
     
发表于 2014-3-17 14: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三番五次提及这篇文章,用这篇文章来证明IIt文章的错误。我完全看不懂你的逻辑是什么?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3-17 14:02


用这篇文章来证明《I2t试读》的错误?

开玩笑了吧,老诚?
《I2t试读》的错误,是不需要证明的。
     
发表于 2014-3-17 14: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比如: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3 18:52


还需要证明?
     
发表于 2014-3-17 14: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误会,这可不是出自尺短之口。

就比如: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老诚曰: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2-3 18:52
     
发表于 2014-3-17 14: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7471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规非常非常清楚,一类高层住宅都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9 21:52

高规那里规定了,一类高层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没规定应设,就是不需要设。

我说不应设,是因为,你没按高规做。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9 21:56

没规定应设,就是不需要设。-------就是可以不设
但是“不需要设”决不等同于“不应设”,如果不超过1OOm的住宅建筑,电气专业设置了火灾报警系统,
如果审图判为:不应设,并作为一条什么违规意见提出来,岂不滑稽。
gdx8785 发表于 2013-12-20 10:26
     
发表于 2014-3-17 14: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错误,因为错得太过离谱,何须证明?
     
发表于 2014-3-17 15: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3-17 16:54 编辑
这篇文章的错误,也到了不堪卒读的地步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3-17 13:57


万幸老诚不是审稿编辑,否则这篇不堪卒读”“错误文章的下场,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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