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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编号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5 电 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注意,把卫生间照明插座共用回路的做法违反强条8.5.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9.4.4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条文说明应该加一句优点:方便审图人员开强条挣外快
9.7 消防电气
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10 节 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 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10.1.5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10.1.6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2、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此条宜按住宅建筑电气规范操作,有报警时强启无报警时集中点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