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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2: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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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0-31 13:29 编辑
回复 1# 闻见知行
对GB50052-2009应急供电系统的个人理解:
一、规范条文
正文如下: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解释条文如下: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需增加应急电源。由于在实际中很难得到两个真正独立的电源,电网的各种故障都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对特别重要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工程设计中,对于其他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非电气保安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
3.0.9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与第3.0.3条1款相一致。
二、理解:(不妨以发电机为例说明)
1、发电机组可作为“应急电源”也可作为“备用电源”,关键看设计人员如何进行电气系统设计。
2、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构成应急供电系统时,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等应该算安全设施,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目前GB标准中的规定,消防负荷一般不会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外),最高负荷等级也不过是一级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似乎违反GB50052-2009第3.0.3条、第3.0.9条,但此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IEC标准将消防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由应急电源供电,倒是有明确规定。当然,一般性建设工程中(根据工程性质确定)的消防负荷,以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供电(或者以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以规范、标准要求规定为准)而不以应急电源要求供电,是允许的。
三、执行措施
1、一般情况(只需应急电源):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均接入发电机组。
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接入发电机组。其它负荷不接入发电机组。原来怎么设计还怎么设计。
2、特殊情况:业主要求一些一、二级负荷提高要求,接入发电机组。(有备用电源)
此类一、二级负荷应该定性为“备用电源的负荷”,区别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及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应急电源的负荷”。
有如下2种设计:
1) 如没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只需备用电源)
有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专供业主要求的一、二级负荷,此发电机组土建设计时可仅预留机房。
而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应急电源的负荷”用电由两路市电供电,满足规范对其负荷等级的要求。
也是原来怎么设计还怎么设计。
2)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需应急电源又需备用电源)
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发电机组下设两断母线,一段供应急供电系统,一段供备用电源的负荷。
当然,把应急电源、备用电源各自设柴油发电机最满足规范,但似乎太浪费了。。。
洋洋洒洒一大堆,也不知说清楚了没?我的看法和尺总类似----消防负荷、安保中心、弱电总机房等用电等应该算安全设施,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起可以接入应急电源。(或者就认为属于应急电源的负荷)
否则,设计师真的不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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