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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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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楼主:让滚球(半径为60米(三类)或45米(二类))在屋顶任意滚动。凡是该球可能触及的屋面、物体等,都表明可能遭受雷击,故被该球触及的部分,都需要防雷。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6-19 19:27
如果,第三(二)类防雷建筑物,已经用高出屋面 0.15m 且不大于 20m x 20m 或 24m x 16m (10m x 10m 或 12m x 8m )的接闪网格作为接闪器的话,按大鼻山的“让滚球(半径为60米(三类)或45米(二类))在屋顶任意滚动。凡是该球可能触及的屋面、物体等,都表明可能遭受雷击,故被该球触及的部分,都需要防雷”的要求,则第三(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均有许多区域会被滚球触及,“都表明可能遭受雷击,故被该球触及的部分,都需要防雷”……
难道,已经采用不大于 20m x 20m 或 24m x 16m (10m x 10m 或 12m x 8m )接闪网格作为接闪器保护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还需要再用“滚球法”验证一下,按“凡是该球可能触及的屋面、物体等,都表明可能遭受雷击,故被该球触及的部分,都需要防雷”的要求, 另加“防雷措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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