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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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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接地故障保护
1 一般规定
1)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等级和使用特点、导体截面、环境影响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应能在故障线路引起人身电击伤亡、电气火灾、及线路损坏等灾害之前,迅速有效的切断故障电路
4)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下列方式:
①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接地故障线路的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②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果电流保护不能满足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接地故障线路!则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但其整定电流应大于该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③当上述①、②二项的保护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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