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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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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民规7.7.7.2,TT系统中接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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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7: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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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不长,我抄一遍: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PE导体连接。 这条如何理解,比如室外照明如果采用TT制,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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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龙王 + 20 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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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21: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室外照明如果采用TT制,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会有什么问题?

在采用RCD保护满足规范前提下,“同一回路的路灯各打各的接地极而不用PE线连起来”——安全性最佳!
     
发表于 2011-10-20 09: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RCD下的设备成组接地。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09: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RCD下的设备成组接地。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10-20 09:05

这也是规范条文?意义何在?
发表于 2011-11-15 19: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文意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以楼主所说路灯为例,如果只在路灯回路首端设置了接地故障保护,那每盏路灯的接地都应用PE线连接,或者设置一个接地体,所有路灯都通过PE线接至该接地体,形成所谓共同接地的TT系统;如果每盏路灯中都装设有接地故障保护,那各盏路灯的接地就保持独立,相互之间不用PE线连接。
发表于 2011-11-15 21: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1-15 2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1-16 11: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md888 于 2011-11-16 11:12 编辑

与该条类似的有GB50054-95,4.4.12条,还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将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PE线连起来,接至一个共同接地体。我觉得这只对采用分别接地有困难的情况有效,如住宅TT系统,进单元处接地后,各插座都通过PE线接至这个接地体。象路灯这种情况,该条确实没有什么意义。
    另外,GB50054-95,4.4.12T条好像更强调另外一个意思,即有多级保护时,不同级保护对象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宜用PE线连接至同一个接地极。因此,这条若改为“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可 采用PE导体连接”,就比较合理了。
发表于 2011-11-16 11: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这条确实有点莫名其妙,有点抄还抄错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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