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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何谓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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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8: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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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安部2007年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IMG_0595.JPG
1.jpg
     
发表于 2011-7-26 0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确了。
     
发表于 2011-7-27 11: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防雷规范上的人员密集场所是否与此解释一致?
     
发表于 2011-7-27 1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1-7-27 13:56 编辑

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建规》条文说明
     
发表于 2011-7-27 13: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气象局的专家解释: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包括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但小型商铺及学校内的教师、行政办公楼等不属人员密集建筑物,其他公共建筑应按人员密集建筑物考虑。
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按JGJ16-2008第11.2.3 1款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发表于 2011-7-27 20: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了
     
发表于 2011-7-29 09: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气象两个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可以不一样
发表于 2011-8-17 09: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商住楼呢?
发表于 2011-8-17 20: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密集场所有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住宅楼里人数何止50人,为什么不能算作人员密集场所?
发表于 2011-8-18 0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并没有人 禁止 将住宅楼归入 密集 呀,按密集处理又有何不可?
     
发表于 2011-8-18 09: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lhchen 的想法正确

在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007.1.1实施)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如下。

3.2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发表于 2011-8-18 09: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http://www.bjmbc.gov.cn/nsjg/aqj ... 20100820_47090.html
     
发表于 2011-8-18 10: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18 10:05 编辑

但一般的住宅楼可不算,集体宿舍应该算。
     
发表于 2011-8-18 11: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这样的——

住宅楼与集体宿舍相比,人数/面积(人数与面积m2之比),差得比较多。{:ton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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