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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民规7.1.4第4款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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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1: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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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问题:

1.这个专用回路指的是什么?

2.1个高层,地下室有配变电所,那屋面上的电梯和正压风机,是从低压柜引出,这是专用回路不? 双电源切换箱就可以用PC级(不带保护)的了?

3.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各受电端指的是树干式分支回路要带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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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2: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专用回路是指从变电所低压屏直接配电的回路;
2、屋顶风机和电梯,如果直接从低压屏引来,就算专用回路;谁说PC级切换开关必须带保护了呢?
3、是指树干分支回路要带保护(严格说,需要计算确定)。

但请注意,该规范只是1、2说“可不装”;但为了现场控制、维修的便利,往往在较远的设备现场还是设置了保护电器。这样,不用动辄跳闸跳到变电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01: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3、是指树干分支回路要带保护(严格说,需要计算确定)。

是说那个3米么?

引用1份资料(获益匪浅,学习中):

民规7.6.8.2  款中取消了原规范中的《距分支处或减小截面处不超过3m可不设保护器》的规定,而国标GB50054-94第4.5.2款中还保留着这条规定,不明白这条规定还能否执行,按理说国标中尚未废除应该还是有效的。
解释 :IEC最新标准规定中取消了此项规定,并不是说在分支处不加保护器,而是在减小截面处不管分支多长,就是小于3m也要加具有短路、过负荷功能的保护电器。
意见:据了解,IEC标准3m规定,并未取消。 据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新版报批稿也有此3m规定,并未取消,需要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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