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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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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6: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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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贴话题,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大家说说有什么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17: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0.14 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2.0.17 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楼主| 发表于 2010-7-9 17: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层”,会不会有异议;
“不低于”和“大于”,一样么;
还有一个更要命的,“300m2”到底包括哪些范围。

呵呵,大家“动动脑筋”。
     
发表于 2010-7-9 18: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建筑专业的事情吧,建筑定性,我们按着建筑专业的来走,不是吗。。。。
发表于 2010-7-10 10: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1、耐火极限:一个对高层建筑规定,一个是非高层的规定
2、300m2的规定,是单个铺面,还是指所有铺面建筑面积之和,
这个在做设计时也和建筑沟通过,后来大家就把规范拆开理解
“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得出300m2为单个服务网点的规定。
     
发表于 2010-7-10 10: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wo版说的和建筑师一样准确。。。。;P
 楼主| 发表于 2010-7-10 12: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引用的“高规”,

可南通市施工图审查中心那帮专家,却认为是“所有商业用房之和”。

最后,没办法,我们还是加上了“消防报警”。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所有商业用房之和——错!错!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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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13: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由你们的建筑专业定性吧,不是电气说了算。而且这里牵涉不只电气一个专业的事情
     
发表于 2010-7-10 13: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300平方米是一个商铺的建筑面积。
发表于 2010-7-10 1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指室内正负零为“地”,所说“地上”是室内正负零以上。
     
发表于 2010-7-10 18: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商业用房之和”。----这个肯定不对了。。。

商铺间的隔墙是有防火功能的,这个300平方的面积指的应该是在这么大的一个防火分隔内,算是“铺”,超过这个面积,就算“场”,我也就个人理解。

电气说了不算的,建筑专业怎么说的。对了,还有就是消费主管部门怎么说的,他们有个控制的。
     
发表于 2011-7-22 05: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文件为沪消发2003-54号

今天因同事讨论水是否做室内消火栓,翻看上海文件,发现上海对商业网服务网点的定义与规范有出入: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定语为:小型商业用房

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按文件不一定非要是住宅底部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了,独立建立的也属于了。

按规范意思是住宅底部这个大前提下的。

     
发表于 2011-7-22 05: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解读了300m2指的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解本帖疑惑,但是却引入独立建造,这个独立建造指的是什么,独立于住宅单体外?和规范有点不太吻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3 10: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中文字的“不严紧”,
加上审图专家的“严紧”,

造成设计者“错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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