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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4: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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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设计的思路应按规范设计,探测区域不等同于防火分区。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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