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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讨论民规8.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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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2: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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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民规<STRONG>8.3.2</STRONG>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厚壁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FONT color=#ff0033>1.5mm</FONT>的电线管。</P>
<P>这条要求明敷金属导管壁厚不小于1.5mm,而套接口压式钢管(KGB)壁厚一般为1.0mm,这是不是就说KGB钢管不能使用??可KGB最早生产商在最初曾此问题问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主编单位,该规范主编单位书面回复说1.5mm壁厚是限于套丝连接的金属管,非套丝连接金属管不受此限制,那本次民规修订是否考虑此问题??</P>
发表于 2008-11-10 18: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讨论民规8.3.2条

编规范就是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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